来源:管理机构 日期:2016-12-23
备注:
1. 本政策已被所有点商标注册局认可的域名注册服务商所采纳,并适用于所有以“.商标”顶级域名(TLD)为后缀的域名。
2. 本政策规范域名注册服务商和其客户(域名持有人或域名注册人)之间的协议关系。因此,本政策使用 “我方” 和 “我方的” 来代指注册服务商,用“你方”和“你方的”来代指域名持有人。
1 目的
本 《特许资格争议解决政策》 (简称“政策”) 为你方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并规定关于你方注册和使用 “.商标”顶级域下互联网域名的强制性争议解决程序的条款和条件。根据本政策第4条发起的程序将依据《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特许资格争议解决政策程序规 则》(简称“程序规则”)进行。本政策可以在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网站获得。 在本政策条文中,“已注册域名” 一词表示在“.商标”顶级域下所注册的域名。
2. 你方的陈述
申请注册域名或者要求我方维护或续签域名注册,即表示你方向我方声明并保证,就你所知而言,已注册域名的注册符合《顶级域名特许资格标准》(简称 “资格标准”)所列的要求。
3. 撤销域名
当我方收到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供涉及你方为当事人并根据本政策或本政策的更新版本进行的行政程序的裁决书要求注销域名时,我们将注销已注册域名。(见下文第5(e)条) 我方也可根据你方的《注册协议》中的条款或其他法律法规注销已注册域名。
4. 强制性行政程序
本段列明根据本政策你方必须遵从的强制性行政程序的争议类型。这些程序将经由获得互易授权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进行。
(a)适用的争议如果第三方(即“投诉人”),根据《程序规则》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认为你方的已注册域名不能满足资格标准的要求,你方必须服从强制性行政程序; 在行政程序中,投诉人须负举证责任。
(b)已注册域名争议
(1) 违反资格标准进行注册的证据就第4(a)款而言,如果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专家组认定你方的已注册域名不符合资格标准的,那么该认定将被视为你方已注册 域名违反特许资格标准的证据。 如果专家组认定你方的已注册域名违反资格标准的,专家组将根据第5(d)条采取救济方式。
(2)如何对投诉作出答辩,以表明你方对已注册域名享有权利和合法利益
根据第4条(a)款,当你方收到投诉后,你方应当参考《政策规则》,以决定应如何准备答辩。
5. 程序
(a)程序的启动、进行和指定专家组的流程《政策规则》订明程序的启动、进行和指定作出裁决的专家组的流程。
(b)费用所有因行政专家组裁决相关争议所产生的费用将根据 《政策规则》支付。
(c)我方的在行政程序中的立场我方没有并且将来也不会参与行政专家组裁决程序的管理或实施。另外,我方也不会为行政专家组作出的任何裁决结果负责。
(d)救济方式 投诉人依据某程序可获得的救济方式应限于要求注销你方的注册域名。
(e)通知和公布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通知我方和互易由行政专家组针对你方通过我方所注册的域名所作出的所有裁决。依据本政策作出的所有裁决的全文都将发布到互联网上公布,除非行政专家组在例外情况下决定修改其裁决中的部分内容。
6. 所有其他的争议和诉讼
你方与除我方以外的任何其他方之间因你方的域名注册而产生的所有其他争议,若不是依据第4条中强制性行政程序规定所提起的争议,则应由你方与另一方通过法院诉讼、仲裁或其他适用程序予以解决。
7. 我方的在争议中的立场
我方不以任何方式参与你方与除我方之外的任何其他方之间因注册和使用你方域名而产 生的任何争议。你方不得将我方列为争议一方,不得以其他方式使我方介入任何此类程序中。如果我方在任何此类程序中被列为争议一方,我方将保留进行适当辩护 以及采取任何其他必要行动以维护我方利益的权利。
8. 维持现状
根据本政策,除以上第3条所列的情况外,我方将不会撤销、转让、激活、停用或变更任何已注册域名的状态。
9. 争议期间更换注册服务商
在依据第4条提起的行政程序进行期间或在此类程序结束后十五(15)个工作日(以我方总部所在地的时间为准)期间内,你方不能将你方注册的域名转移到其他注册服务商。
10. 政策修改
我方保留随时修改本政策的权利。在修改后的政策生效前,我方将提前至少三十(30)个历日于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网站上公布。如果本政策已经被投诉人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中援引,则在争议解决期间,你方应受投诉人援引时有效的政策 版本约束。无论争议产生在修改正才生效之前、生效之时抑或生效之后,就争议而言,所有这些修改之处均对你方关于任何注册名争议具有约束力。如果你方反对本 政策中的修改, 你方唯一的解决方法是撤销你方在我方的域名注册, 但你方无权要求我方退还任何费用。修改后的政策将适用于你方,直到方撤销你方注册域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