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管理机构 日期:2017-03-20
点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程序
第一条 本程序适用于根据《点商标注册规则》第三十五条就点商标管理机构(下称“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批准注册决定申请复审。
第二条 申请人须通过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以电子邮件形式向管理机构的政策与合规部提出复审申请及相关材料。 管理机构接收复审申请和用于复审程序通讯的电邮地址为: policy@trademarkdomain.com 。申请人或其代理人须陈述其反对管理机构审核部不予批准注册决定的理由(字数限制为500个汉字/英文单词)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申请文件及附件大小不得超过20MB,且总页数不得超过30页)。
第三条 在政策与合规部收到复审申请的2个工作天内,相关的点商标将被置于预留状态,直至复审程序结束为止。
第四条 相关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机构须在提交复审申请后的5个工作天内,向管理机构缴纳复审申请费用人民币1,500元/点商标,并向政策与合规部提交已缴纳费用的凭证。逾期未缴纳复审费用的,将被视为撤回复审申请,复审程序将被终止,相关点商标预留状态将被解除,并开放予公众申请注册;如需重新启动复审程序的,须在《点商标注册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复审期限内,提交复审申请。
第五条 专家组在其成立后的7个工作天内以电子格式文件形式作出复审决定,并由案件经办人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提交复审申请的注册服务机构处。在特殊情形下,专家组可以延长上述作出决定的时间,并由经办人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处理时间至注册服务机构处。专家组有完全的独立裁量权决定是否提供复审决定的理由和公开复审决定。
第六条 如专家组决定批准复审申请的,按本程序第四条规定所缴纳的复审费用,将在复审程序结束后15个工作天内全额退还予相关注册服务机构账户。如专家组驳回复审申请的,上述费用将不被退还。
第七条 在不违背任何现行法律的情况下,除有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外,复审专家组成员、管理机构和管理机构负责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不应就与依照《点商标注册规则》和本程序所进行的案件有关的任何行为或疏忽向申请人、相关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规则由管理机构负责解释。